能源与安全工程学院“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”评审办法

时间:2020-08-04 点击数:

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行为,保证评审工作公平、公正、依法进行,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能源学院“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”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。

评审委员会全面领导评审工作,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,形成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。

第三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实行自愿申报、公开评审,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。

第四条评审委员会依照《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,坚持客观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则,对“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”评选材料进行审查,并提出评审意见。

第五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:

(一)在评审过程中,认真审阅评审材料,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,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;

(二)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、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,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;

(三)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,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;

(四)严格遵守保密规定,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、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。

第六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:

(一)成立“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”评审委员会。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工作安排面向学院发布评审通知要求。

(二)材料审核工作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向评审委员会上交申报材料,评审委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。

(三)开展评审工作。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进行评审。

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工作之后,出具评审意见,形成评审结果,报备学院党委,并面向全院师生进行公示。

第八条学院在办公群等主流平台上公布获奖学生名单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能源与安全工程学院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20年11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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